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

原告 林麗貞

被告 洪琮祺 (即 鄒秀芳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洪琮祺為被告鄒秀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秀芳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洪琮祺,且查無拋棄繼承之情,有戶籍資料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迄今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洪琮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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