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

原告 洪匡修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被告 賴紹元

賴成幸

賴伸幸

賴秀明

賴照江

賴清江

栁瀨真

XIANHAUNANINATSUEAJIFU

RYANKOOKIL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前曾對被告等人為國外公示送達,惟就被告賴秀明部分漏未為國外公示送達,為免認事用法爭議,認應對被告等人全部重新為國外公示送達始為合法,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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