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
原告 洪匡修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被告 賴紹元
栁瀨真 代
XIANHAUNANINATSUEAJIFU
RYANKOOKIL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前曾對被告等人為國外公示送達,惟就被告賴秀明部分漏未為國外公示送達,為免認事用法爭議,認應對被告等人全部重新為國外公示送達始為合法,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