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15號
原告 蔡哲倫
被告 古蘭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排水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912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路000000地號土地於原告民國112年11月起訴時公告現值53260元/㎡×占用面積12㎡×權利範圍1分之1=63萬91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