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郭瑞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被告 柯選 祭祀公業特別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