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偵字第1527號、104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於民國104年2月4日20時5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前商場內,查獲被告林金釵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如附表所示)。而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27號偵查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表:
1、電子遊戲機「九龍珠彈珠台」9台(含IC板9塊)。
2、小鋼珠3.9公斤。
3、現金新臺幣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