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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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告東豪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面積150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04之1地號面積554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44之1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84地號面積171平方公尺土地、同段0085之1地號面積303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8,730元【計算式:(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800元)+(同段0004之1地號面積5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570元)+(同段00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800元)+(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同段0044之1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同段0084地號面積17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同段0085之1地號面積30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51,608,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