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包裝袋叁只,驗後淨重各為零點零貳伍公克、零點壹玖零公克、零點壹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宗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1月30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各為0.036公克、0.199公克、0.195公克,驗後淨重各為0.025公克、0.190公克、0.185公克),經鑑驗為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0.025公克、0.190公克、0.1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2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4聲沒170號卷第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而盛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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