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宮士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琴
楊淑慧
一、債務人陳秀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淑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