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顏明月
陳珮瑜 陳育彥 被告 鄭卓遠
孫彩玉 即經興工程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