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4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25,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4,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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