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 林高志 即巨林土木包工業被告 林恩旭廣丞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貳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5月2日簽立工作備忘錄,約定被告委託原告代工門牌號碼臺中市○○路○○○號1至3樓內部裝修工程,工程項目限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不含電類施工)、空調、拆除(即僅含工程備忘錄第二條所列六項)等項目,工程金額含廠商提供建材總合金額預算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追加減帳不得超過正負百分之十。本件僅是委託代工,實際請款金額應核實計算。又如非以上六項工程項目者,應另行計價,不受上開工程預算及追加減帳之限制。施工期間,原告依被告要求追加工程,並增加如附表所示第1、2、6、8、10、12、13、16、17、18至21、23、26、28、29、30、31等多項不在上開六項工程項目之工程,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1189,990元(詳見附表,其中已付、未付金額係原告自行整理、主張),因被告僅給付557,719元,尚應給付632,271元。其並無同意建材金額按436,981元計算,實際建材金額僅承認101,979元,且尚須扣除退料,亦不同意扣除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9,600元、一樓吧台與座椅費用13,700元、遲延完工導致業主罰款24,000元之一半12,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2,2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本件工程應屬總價承攬,雙方約定總工程金額1,000,000元,追加減帳不得超過10%,依工程備忘錄第二條、第三條整體觀之,包含原告所有負責施作工程項目之工資及被告廠商所提供建材之總合金額,不得超過1,100,000元,故原告主張上開各工程項目均無另行計價必要,又其中第6、29雖為追加,但未逾總工程金額10%上限。且兩造曾於96年7月11日會算,同意工程總價按1,100,000元計算,並扣除被告廠商提供建材金額436,981元、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9,600元、一樓吧台與座椅費用13,700元、因原告遲延完工導致業主罰款24,000元之一半即12000元,故原告得請求工程款557,71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57719),因簽約時被告已預付400,000元後,餘款157,719元於會算當日開立支票給付原告,自無再為給付之義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本件經兩造整理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⒈兩造於96年5月2日簽立「工作委託備忘錄」,委託範圍記載
:「工程標的臺中市○○路○○○號1至3樓內部裝修工程」、「工程內容:包括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不含電類施工)、空調、拆除、工程管理、監造等工作」、「除弱電、電子設備、燈具等工作外,及上述工程包含在乙方工程內容中」、「總工程金額預算估計100萬元整(包含乙方所有負責施作工程項目之工資及甲方廠商所提供建材之總合金額),追加減帳不得超過10%。」⒉施工期間原告依被告要求追加工程,並添購瓦斯爐、沙發椅及桌子等設備。
⒊被告已給付簽約預付款400,000元,金額157,719元之支票1紙,以上合計557,719元。
二、爭執之事項:⒈本件合約範圍應包括哪些項目?追加工程及添購瓦斯爐、沙
發椅及桌子等設備,是否原「工作委託備忘錄」委託範圍,而應受工程預算100萬元加減10%限制?或得另行計價?⒉兩造曾否於96年7月11日會算,確認被告提供建材金額436,
981元應由工程款中扣除。另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9,600元、一樓吧台與座椅費用13,700元、因遲延完工導致業主罰款24,000元各付一半即12,000元,亦應扣除?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解釋當事人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參閱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727號判例)。原告主張兩造訂立之工程備忘錄,工程項目僅限工程備忘錄第二條第⑵款所列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等項目,故合約所載「工程金額含廠商提供建材總合金額預算1,000,000元,追加減帳不得超過正負百分之十」,亦僅限於上開項目,如非以上六項工程項目者,仍得另行計價,不受上開工程預算及追加減帳之限制,被告則辯稱不得另行計價,本院爰本於前揭原則解釋當事人契約暨探求雙方真意。查兩造工作委託備忘錄原預先印妥之文字,其中第二條第⑵款、第⑶款係分別記載「工程內容:包括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不含電類施工)、工程管理、監造等工作」,「除弱電、電子設備、燈具等工作外,『其餘全部』包含在乙方工程內容中」,通觀其整體約定內容,僅排除「弱電、電子設備、燈具」等工程,其餘「全部工程」均為委託範圍,固屬甚明。惟雙方訂約時曾增刪文字,其中第⑵款增刪後改為「工程內容:包括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不含電類施工)、空調、拆除」;第⑶款增刪後改為:「除弱電、電子設備、燈具等工作外,『及上述工程』包含在乙方工程內容中」,此經本院於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工程備忘錄原本屬實。其中第⑶款,依增刪前後文字相互對照,雙方僅將「其餘全部」改為「及上述工程」,其餘文字並無更動,又此處所謂「上述工程」,如對照工程備忘錄第二條第⑵款列舉之工程項目亦有如上所示增刪情形,堪認雙方增刪文字當時,乃著重於將委託範圍含「全部工程」,改為僅包含第⑵款所列舉之「上述工程」,亦即僅上開項目須受工程金額預算1,000,000元、追加減帳不超過正負百分之十之限制,其餘尚得另行計價,否則即無由兩造大費周章增刪文字之必要,甚為顯然。至於雙方增刪文字當時,雖就「除弱電、電子設備、燈具等工作外」等文字無任何更動,而使增刪後第二條第⑶款文字有欠流暢,然因該部分係明指本工程不包含弱電、電子設備、燈具部分,仍與兩造僅同意委託範圍限於第⑵款所列舉「上述工程」真意相符,故不應僅以上開條文文字有欠流暢,而解為委託範圍仍包含全部工程。故本件工程備忘錄第二條,既經雙方個別磋商而將「其餘全部」改為「及上述工程」,原告主張僅上述工程受「總工程金額預算估計100萬元整、追加減帳不得超過10%」之限制,其餘尚得另行計價,應屬有據。
二、綜據上述,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即應就另行計價部份、暨原合約部分,分別計算如下。
㈠另行計價部份: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第1、2、6、8、10、12、13、16、17、18至21、23、26、28、29、30、31等項目,均不屬上開工程備忘錄第二條第⑵款列舉之「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等項目,應另行計價。經核:
⒈第8項、第23項之吊車費各5000元、3000元,據原告陳稱係
供吊輕隔間材料、暨被告以通風口須增設網罩以防蚊蠅,因為在二樓無法施工,所以原告叫吊車所生費用(見原告96年9月13日提出之附表及本院9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該部分既無法解為「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等任一項目,復係原告基於被告之要求而僱請吊車額外支出,原告請求另行計價,合計8000元,應予准許。
⒉第16項沙發椅及桌子143,700元、第28項林內牌瓦斯爐4,500
元,均無從解為「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任一項目,且上開部分既為傢俱設備,原告係另向他人購置而額外支出,原告請求另行計價合計148,200元,應予准許。
⒊第18至21項工程,已據被告自承不屬於第二條工程範圍內(
見本院9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原告請求上開部分金額合計104,830元,即無不合。而第26項釘天花板間隔等希酸鈣板工資109,780元,因該部分係屬基於防火所施作之消防設備,當不屬上開「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任一項目,又第29項大門口下不銹鋼框4500元,亦難解為「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任一項目,原告請求以上項目另行計價,合計219,110元,應予准許。
⒋原告主張第1、2、6、10、12、13、17、30、31等項,並非
原合約工程項目範圍,已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所為說明無非為:「第2項、第13項係因原來貼塑膠地磚,改貼刨光地磚,所以須打除地面石英磚及壁磚貼磚增加費用」、「第6項是空調工程因舊機換新機增加8300元」、「第12項的泥作和工程合約的泥作意義不同」等語,無從據以認定上開項目確係「泥作、木作、入口玻璃門、水電、空調、拆除」等項目以外工程,則該部分縱有追加,僅須依工程備忘錄約定於總工程金額百分之十上限範圍內計價,即為已足,爰均不另予計價。
⒌依此計算,本件如附表所示各項目,其中不在原工程備忘錄
約定範圍,而得於總工程預算外另行計價者,合計375,310元。
㈡原合約部分:
⒈查兩造合約第二條第⑸款明定:「總工程金額預算估計100
萬元整(包含乙方所有負責施作工程項目之工資及甲方廠商所提供建材之總合金額),追加減帳不得超過10%。」,故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即應受上開約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⒉而此部分被告廠商所提供建材金額,雖據被告辯稱曾由兩造
於96年7月11日會算,同意按436,981元計算云云,然為原告否認,而當日在場之證人丙○○於本院9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請款時其與原告本人及被告建築師事務所乙○○共三人在場,被告本人不在場,原告拿到壹張15萬多元的支票,15萬多元如何算出,伊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扣來扣去,數額是乙○○算給原告看,原告簽收時有無在簽收單上特別註明計算式,伊不是很清楚,當時因為乙○○扣東扣西,原告很不高興,他當時不高興好像是提到不知道為什麼會只剩下15萬餘元等語。依其證述內容,僅足認上開付款過程,係乙○○片面臚列各項扣款金額,自不能認為原告同意如數扣款。惟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另主張建材金額應按435,711元計算,其中337,111元有簽收單,人造石連工帶料98,600元現場確有施作等語,業據提出建材請款單及簽收單為憑,而原告辯稱其中與其施作之前開六項工程項目無關者不應扣除,與兩造上揭第二條第⑸款約定內容不符,因認本件建材金額應以435,711元計算為適當。
⒊而原告於此部分已施作之工程金額,原為如附表所示總金額
1,189,990,扣除前開應另行計價之378,910,尚餘811,08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814680),惟加計前揭建材金額435,711元,已逾兩造約定總工程追加後金額上限110萬元,從而該部分僅得按110萬元計算,亦即原告於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僅得按664,28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664289)計算。
㈢綜上,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合計1,039,599元(計算式:375310+664289=0000000)。
三、至於被告辯稱本件工程款,應扣除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9,600元、一樓吧台與座椅費用13,700元、因遲延完工導致業主罰款24,000元各付一半即12000元云云,然據原告否認,且原告於96年7月11日收受付款支票時,僅由乙○○片面臚列各項扣款金額,不能認為原告同意如數扣款,已如前述,故被告主張該部分應扣款,自應舉證以實其說。而其中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9,600元部份,業據提出報價請款單一份為憑。另據證人甲○○證稱:伊修改部分合計194970元,不是全部原告承包的工程,其中報價請款單所列「木作修改」至「置物櫃」為原來工程等語。依證人甲○○上開證述,僅前揭費用合計72600元得予扣除。至於其餘吧台桌椅13,700元、罰款一半12,000元部分,未據被告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亦無從憑採。則原告得請求工程款合計1,039,599元,然應扣除木作工程修改費用72,600元,尚餘966,999元。茲被告僅給付557,719元,即應再給付原告409,280元。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工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9,2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請求於法無據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編│項目│已完工│單價│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號││數量│││││││││││││├─┼───────┼───┼────┼─────┼────┼────┤│1│拆除1-3F原有裝│1式│50,000│50,000│35,000│15,000│││潢及清除廢棄物││││││├─┼───────┼───┼────┼─────┼────┼────┤│2│打除1.2F地面石│1式│16,200│16,200│0│16,200│││英磚及壁磚││││││├─┼───────┼───┼────┼─────┼────┼────┤│3│切割1-3F廁所門│12m│1,000│12,000│12,000│0│││框││││││├─┼───────┼───┼────┼─────┼────┼────┤│4│1~3F鑽孔│34孔│600│20,400│20,400│0│││││││││├─┼───────┼───┼────┼─────┼────┼────┤│5│泥工補修零星工│1式│50,000│50,000│50,000│0│││作及什工││││││├─┼───────┼───┼────┼─────┼────┼────┤│6│空調承包│1式│173,300│173,300│165,000│8,300│││165,000+8,300││││││││││││││├─┼───────┼───┼────┼─────┼────┼────┤│7│給水、排水、污│1式│36,000│36,000│36,000│0│││水等衛生設備││││││├─┼───────┼───┼────┼─────┼────┼────┤│8│吊車費│1式│5,000│5,000│0│5,000│├─┼───────┼───┼────┼─────┼────┼────┤│9│廁所防水施工│1式│10,000│10,000│10,000│0│││││││││├─┼───────┼───┼────┼─────┼────┼────┤│10│1~3F前陽台通排│1式│2,000│2,000│1,389│611│││水管││││││├─┼───────┼───┼────┼─────┼────┼────┤│11│砌紅磚│1式│3,600│3,600│3,600│0│├─┼───────┼───┼────┼─────┼────┼────┤│12│1-3F廁所、更衣│1式│71,000│71,000│0│71,000│││室貼磁、地磚││││││├─┼───────┼───┼────┼─────┼────┼────┤│13│1-2F貼刨光地磚│1式│76,950│76,950│0│76,950│├─┼───────┼───┼────┼─────┼────┼────┤│14│1~3F零星木作做│1式│35,000│35,000│35,000│0│├─┼───────┼───┼────┼─────┼────┼────┤│15│不銹鋼落地電動│1樘│74,800│74,800│74,800│0│││門││││││├─┼───────┼───┼────┼─────┼────┼────┤│16│沙發椅及桌子│1式│143,700│143,700│0│143,700│├─┼───────┼───┼────┼─────┼────┼────┤│17│下半腰抿石子│13.50│2,200│29,700│0│29,700│├─┼───────┼───┼────┼─────┼────┼────┤│18│天花板、隔間水│171坪│400│68,400│0│68,400│││泥牆批土、水泥││││││││漆││││││├─┼───────┼───┼────┼─────┼────┼────┤│19│油漆、金油、油│32坪│500│16,000│0│16,000│││性水泥漆││││││├─┼───────┼───┼────┼─────┼────┼────┤│20│立面層板及腰帶│86.20m│150│12,930│0│12,930│││、油漆││││││├─┼───────┼───┼────┼─────┼────┼────┤│21│1-3F樓梯扶手漆│1式│7,500│7,500│0│7,500│││亮光漆││││││├─┼───────┼───┼────┼─────┼────┼────┤│22│木工5/23-5/28(│19工│2,500│47,500│47,500│0│││追加班10:30)││││││├─┼───────┼───┼────┼─────┼────┼────┤│23│吊車(防蚊網罩)│1式│3,000│3,000│0│3,000│├─┼───────┼───┼────┼─────┼────┼────┤│24│運廢棄物│5台│3,500│3,500│17,500│0│├─┼───────┼───┼────┼─────┼────┼────┤│25│衛生設備及P.V.│1式│45,230│45,230│45,230│0│││C管等材料││││││├─┼───────┼───┼────┼─────┼────┼────┤│26│釘天花板間隔等│1式│109,780│109,780│0│109,780│││希酸鈣板工資││││││├─┼───────┼───┼────┼─────┼────┼────┤│27│自購零星五金│1式│4,300│4,300│4,300│0│├─┼───────┼───┼────┼─────┼────┼────┤│28│林內牌瓦斯爐│1式│4,500│4,500│0│4,500│├─┼───────┼───┼────┼─────┼────┼────┤│29│大門口下不銹鋼│1式│4,500│4,500│0│4,500│││框││││││├─┼───────┼───┼────┼─────┼────┼────┤│30│整理環境等雜工│9工│1,500│13,500│0│13,500│├─┼───────┼───┼────┼─────┼────┼────┤│31│強化玻璃及噴砂│1式│25,700│25,700│0│25,700│││、字及加工││││││├─┼───────┼───┼────┼─────┼────┼────┤││合計│││1,189,990│557,719│63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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