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51號甲○○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被告占有使用面積先行核定為新臺幣7,14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