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名籍、住址詳卷)
甲女之母(名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陳皇宇
陳愷元 金秀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力揚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