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AndresArizcorretaGarcia 賈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5,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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