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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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51號聲請人 陳鵬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陳秀鳳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千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