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送達代收人 郭法雲 被告 王騏靖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矚訴字第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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