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謚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關於被告姓名「 陳謚詮 」之記載均更正為「陳謚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陳謚銓,有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紙在卷可稽,亦有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之簽名可證,惟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84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上(包含所引用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速偵字第7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之姓名均誤載為「陳謚詮」,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