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丁○○
丙○○甲○○被告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丁○○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6,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6,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