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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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聲明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通知命其於20日內補正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僅有補正委託書,而未補正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公證書,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