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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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販毒第三級毒品案件,業據被告自承,復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數量頗鉅,且有監聽譯文在卷足憑,被告犯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同案被告甲○○等人待交互詰問釐清毒品上下游關係,為免相互勾串,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雖就購毒之來源及販賣之對象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綦詳,認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惟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芳華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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