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李坤鎔於民國103年5月5日(以收狀日為準,下同)向本院具狀對被告范美慧提起回復原狀等之訴,惟並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用。嗣經本院依原告所主張之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0元,核算得裁判費用為100,222,000元,並於103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補正裁定業於同年6月10日送達,並由原告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然原告迄至103年6月30日前,均未繳納裁判費以為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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