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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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胡庭碩 被告 邱炳文 被告 楊宗仁 被告 趙建喬 被告 李謀偉 被告 王溪州 被告 蔡永堅 被告 李瑞麟 被告 黃進銘 被告 沈銘修 被告 陳佳亨 被告 黃建發 被告 洪光林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祺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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