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田智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40,000元,約定自105年01月19日起至112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08月21日止累計128,2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446元為本金;3,938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
105年12月21日起至108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08月21日止累計111,19
8元正未給付,其中106,416元為本金;4,082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105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10
5年02月01日起至112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08月21日止累計53,932元正未給付,其中52,965元為本金;9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於105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
105年05月03日起至112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08月21日止累計146,99
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652元為本金;2,3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序號│(新臺幣)│(民國)│││├──┼─────┼───────┼──────┼──────┤│001│123,446元│106年8月22日│清償日│百分之13.06│├──┼─────┼───────┼──────┼──────┤│002│106,416元│106年8月22日│清償日│百分之15.06│├──┼─────┼───────┼──────┼──────┤│003│52,965元│106年8月22日│清償日│百分之13.06│├──┼─────┼───────┼──────┼──────┤│004│144,652元│106年8月22日│清償日│百分之12.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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