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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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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