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永華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永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四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洪永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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