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九十年執字七七○一號、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九號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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