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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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家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9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又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2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9年5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21日等情,有該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984
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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