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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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再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再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再熙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備註欄」所示之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8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2月9日│民國104年12月9日│民國105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10號│3010號│3992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72││實││674號│674號│號││審├─────┼─────────┼─────────┼─────────┤││判決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民國105年10月31日│民國105年11月17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72││決││674號│674號│號││├─────┼─────────┼─────────┼─────────┤││確定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民國105年12月12日│民國105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21號│221號│82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06年度年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民國105年8月31日│民國105年9月12日│民國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585號│30585號│776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085│105年度簡字第7085│106年度簡字第92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民國105年12月9日│民國105年12月9日│民國106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085│105年度簡字第7085│106年度簡字第92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民國106年1月20日│民國106年1月20日│民國106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960號│2960號│4356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06年度年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民國105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768號│289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25│106年度簡字第127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民國106年4月25日│民國106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925│106年度簡字第1279│││決││號│號│││├─────┼─────────┼─────────┼────┤││確定日期│民國106年5月23日│民國106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356號│1093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06年度年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