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阿喇佑.巴契格樂即ALJAYUP·PACIKE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阿喇佑.巴契格樂即ALJAYUP‧
PACIKEL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50,167元整,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務人阿喇佑.巴契格樂ALJAYUP‧PACIKEL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65,880元整,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
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阿喇佑.巴契格樂即ALJAYUP‧PACIKEL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及民國110年11月24日分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及新臺幣35萬元整予債務人阿喇佑.巴契格樂即ALJAYUP‧PACIKEL,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69%及8.2%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及民國113
年01月2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916,0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50,167元112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止8.27%無無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9.924%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8.27%2265,880元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9.78%無無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11.736%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