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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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洪靖杰 即 洪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