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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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庭陞 即 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庭陞於105年12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257元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2350,106元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1.8%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