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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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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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5,55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