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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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學鴻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學鴻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學鴻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業經被告坦承在卷,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件被告自稱案發動機僅僅是因為其當天認為諸事不順、情緒不佳即貿然從事破壞,並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竟而衍生本件傷害及毀損之犯行,而被告又自稱其情緒控制不佳,持續服用情緒控制藥物,是以本件有事實足認被告恐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考量到被告所涉犯罪的類型、刑度,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認有羈押以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傷害犯行而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之必要,著自109年10月13日起羈押3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著自110年
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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