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天王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明宗 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召開之金多利公司會議之決議無效,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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