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106年09月30日起至113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1月13日止累計188,090元未給付,其中181,974元為本金;5,392元為利息;7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70,449元,約定自106年09月30日起至113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1月13日止累計726,324元未給付,其中701,060元為本金;24,556元為利息;7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7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107年03月31日起至114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1月13日止累計269,413元未給付,其中268,165元為本金;1,2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3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03年11月06日起至107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1月13日止累計0元正未給付,其中0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怡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81974││1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謝怡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701060││1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謝怡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68165││1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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