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案由欄「傷害等」之記載更正為「過失傷害等」,及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9時」之記載更正為「20時」、第6行「、幹你老師」之記載予以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原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在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行車糾紛,即以穢語辱罵告訴人,又疏未注意關闔車門時可能撞擊他人,即奮力關車門,致發生本件事故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冷氣師傅,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告訴人之傷勢,被告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本院調解庭時告訴人未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84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62號被告陳春旭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春旭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19時許,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街000號前,該路段施工,車道本即縮減,適有 黃祈衡 所駕之便利商店貨車車號000-000號車輛違規停放在路邊卸貨,陳春旭因不滿上開貨車阻礙交通,且屢次按鳴喇叭均未獲黃祈衡理會,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對黃祈衡辱罵:幹你娘機掰、幹你老師等言語,以此方式辱罵黃祈衡;又陳春旭本應注意若關闔上開貨車未關閉之車門,可能撞擊到站立在車門附近之黃祈衡,竟疏於注意於此,因上開行車糾紛未能洩憤,竟又奮力關闔上開貨車卸貨之後車門,導致站立在後車門旁之黃祈衡遭車門撞擊,並受有左前臂及左手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祈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春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祈衡之具結證述;
(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可證;
(四)告訴人提供之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光碟1份(有聲音)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涉上揭2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傷害犯嫌,然被告辯稱:伊是因為一時生氣才會甩上門,並非故意攻擊對方等語,卷內所附監視器畫面均未直接拍攝到被告甩門之畫面,綜觀被告與告訴人所述,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無從認定被告有故意傷害告訴人之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社會事實同一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檢察官周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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