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40號聲請人 王建義 相對人 張瓊昭
楊榮昌 張東霖 劉毓瑛 李定國 林志忠 陳雪華 于 璣瑚 宜俊偉 趙燕麗 趟燕姬 趙燕玉 趙燕琴 王振西 湯 吳鳳 張清斌 李志宏 丁繼堯 王卓群 蔣鳳松 胡寶珠 劉榆塞 李克娟 劉長康 陳麗鳳 李森 陳繼天 蘇明和 程若望 呂郭娥 袁玲玲 王 謝麗珠 王姿穎 林澄芳 廖志偉 李經文 鄭嘉琪 李兆華 鍾政美 陳鳳明 薛潔芃 王寶綱 李克化 黃克經 呂理煥 林金滿 趙昀麒 林淑蘭 黃幸子 熊定宇 熊慧宇 熊映翔 熊治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昭等間請求修繕避難平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修繕避難平台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雄簡字第
3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郁謂德 負擔47分之1,餘由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查,相對人郁謂德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郁謂德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鑑定費用140,000元、建築規費14
0元、地政規費2,060元(107年6月26日、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11日所支出)、戶政規費1,590元(107年
6月27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11日所支出),合計145,340元。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相對人應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主張支出之公司登記規費110元、影印及相片費1,082元、地政規費4,220元、戶政規費30元,非屬本件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予剔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編號│相對人│分擔比例│應給付訴訟費用│├──┼──────┼───────┼──────────┤│1│楊榮昌│1/47│3,092元│├──┼──────┼───────┼──────────┤│2│張東霖│1/47│3,092元│├──┼──────┼───────┼──────────┤│3│林志忠│1/47│3,092元│├──┼──────┼───────┼──────────┤│4│陳雪華│1/47│3,092元│├──┼──────┼───────┼──────────┤│5│ 于璣瑚 │1/47│3,092元│├──┼──────┼───────┼──────────┤│6│宜俊偉│1/47│3,092元│├──┼──────┼───────┼──────────┤│7│趙燕麗│1/188│773元│││ 趙燕姬 │1/188│773元│││趙燕玉│1/188│773元│││趙燕琴│1/188│773元│├──┼──────┼───────┼──────────┤│8│王振西│1/47│3,092元│├──┼──────┼───────┼──────────┤│9│ 湯吳鳳 │1/47│3,092元│├──┼──────┼───────┼──────────┤│10│張清斌│1/47│3,092元│├──┼──────┼───────┼──────────┤│11│李志宏│1/47│3,092元│├──┼──────┼───────┼──────────┤│12│丁繼堯│1/47│3,092元│├──┼──────┼───────┼──────────┤│13│張瓊昭│1/47│3,092元│├──┼──────┼───────┼──────────┤│14│王卓群│1/47│3,092元│├──┼──────┼───────┼──────────┤│15│蔣鳳松│1/47│3,092元│├──┼──────┼───────┼──────────┤│16│胡寶珠│1/47│3,092元│├──┼──────┼───────┼──────────┤│17│劉榆塞│1/47│3,092元│├──┼──────┼───────┼──────────┤│18│李克娟│1/47│3,092元│├──┼──────┼───────┼──────────┤│19│劉長康│1/47│3,092元│├──┼──────┼───────┼──────────┤│20│陳麗鳳│1/47│3,092元│├──┼──────┼───────┼──────────┤│21│李森│1/47│3,092元│├──┼──────┼───────┼──────────┤│22│陳繼天│1/47│3,092元│├──┼──────┼───────┼──────────┤│23│蘇明和│1/47│3,092元│├──┼──────┼───────┼──────────┤│24│程若望│1/47│3,092元│├──┼──────┼───────┼──────────┤│25│呂郭娥│1/47│3,092元│├──┼──────┼───────┼──────────┤│26│袁玲玲│1/47│3,092元│├──┼──────┼───────┼──────────┤│27│ 王謝麗珠 │1/47│3,092元│├──┼──────┼───────┼──────────┤│28│王姿穎│1/47│3,092元│├──┼──────┼───────┼──────────┤│29│ 林澄方 │1/47│3,092元│├──┼──────┼───────┼──────────┤│30│廖志偉│1/47│3,092元│├──┼──────┼───────┼──────────┤│31│李經文│1/47│3,092元│├──┼──────┼───────┼──────────┤│32│鄭嘉琪│1/47│3,092元│├──┼──────┼───────┼──────────┤│33│李兆華│1/47│3,092元│├──┼──────┼───────┼──────────┤│34│鍾政美│1/47│3,092元│├──┼──────┼───────┼──────────┤│35│陳鳳明│1/47│3,092元│├──┼──────┼───────┼──────────┤│36│薛潔芃│1/47│3,092元│├──┼──────┼───────┼──────────┤│37│王寶綱│1/47│3,092元│├──┼──────┼───────┼──────────┤│38│呂理煥│1/47│3,092元│├──┼──────┼───────┼──────────┤│39│黃克經│1/47│3,092元│├──┼──────┼───────┼──────────┤│40│李定國│1/47│3,092元│├──┼──────┼───────┼──────────┤│41│林金滿│1/47│3,092元│├──┼──────┼───────┼──────────┤│42│ 趙昀騏 │1/47│3,092元│├──┼──────┼───────┼──────────┤│43│林淑蘭│1/47│3,092元│├──┼──────┼───────┼──────────┤│44│劉毓瑛│1/47│3,092元│├──┼──────┼───────┼──────────┤│45│李克化│1/47│3,092元│├──┼──────┼───────┼──────────┤│46│黃幸子│1/235│618元│││熊映翔│1/235│618元│││熊治宇│1/235│618元│││熊定宇│1/235│618元│││熊慧宇│1/235│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