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8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林錦龍 債務人 阮竹鸞
一、債務人林錦龍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九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上開債務人林錦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錦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竹鸞給付之。
債務人林錦龍、阮竹鸞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