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6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李成功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5年12月2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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