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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