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尚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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