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