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67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挺耀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楊淇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24,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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