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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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65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22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046元,及其中新臺幣
269,542元部分,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42元,及其中新臺幣84,326
元部分,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9.7%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
定條款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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