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643號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哲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哲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查明本件是否有聲請之必要?因依臺端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合約金額為新臺幣45,000元,已收訖訂金新臺幣1,000元,暨收據編號002948上載「茲收到會員王哲斌會費新台幣45,000元」,債務人應已清償所有會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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