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1條第1款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時應表明當事人。
二、查本件聲請依聲請狀所附原因事實相關契據資料,該契據之當事人為大安商業銀行,與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不符,同一性已生疑義,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合併大安商業銀行而成為存續銀行之證明資料,並於民國99年10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尚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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