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1,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596元,應予補繳。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應予補正表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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