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有債權人提出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附卷可參,雙方當事人既已就借款約定清償期限,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償期之借款請求清償。惟查,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其債權經催告債務人且達六個月未清償之催告書暨回執,並於民國99年9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尚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