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筠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