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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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
被 告 潘洪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2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