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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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
被   告  潘洪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2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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